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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 人事主任 - 人事室 | 2025-11-03 | 點閱數: 281
一、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0 月 1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0101272 號函辦理。
二、 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及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,皆無 採計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服務年資之規定。
三、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設置依據、相關人員進用規範及 權利義務等,皆與私立學校法有別。
四、 檢附教育部原函 1 份。
  • 376735100E_1140106960_ATTACH1.pdf
    1) 376735100E_1140106960_ATTACH1.pdf
  • 376735100E_1140106960_print.pdf
    2) 376735100E_1140106960_print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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