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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10 月 17 日部法一字第 11458664171 號書函辦理,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。
二、銓敘部考量現行調查表中,關於項目 1 何謂「營利事業之負 責人、董事、監察人或其他相類似職務」及項目 3 所稱「其 他具有營利性質之事務」之說明欄,對於「以營利為目的 之事業」之定義,未明確舉例說明,易使擔任工、商事業 以外之農、林、漁、牧場等負責人之公務員,誤以為未違 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,且近來該部屢接獲各機 關人事單位或公務人員建議調整調查表項目 2 所詢事項,爰 修正旨揭調查表相關說明及文字,本府並已配合修正本府 113 年 9 月 10 日版「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兼課情形調查 表」,請貴機關(構)學校依修正後 114 年 10 月 17 日之版本 辦理查核作業。
三、另考量公務員如違反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,經 權責機關查證屬實,即應依同法第 23 條規定,按情節輕 重,分別予以懲戒或懲處,是貴機關(構)學校就所屬人 員填載之調查表內容,仍應本於權責覈實審認,併予敘 明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