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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以下簡稱人事總處) 114 年 10 月 9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22248 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 1 份。
二、人事總處前轉知陸委會函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,正式施行軍公 教人員具結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、領用中國大陸護照、 身分證、定居證及居住證等 5 項情形之常態化、制度化查核 機制,併附「常態化、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」,明定查 核對象及不配合查核之效果,本府 114 年 8 月 22 日府人力字 第 1140236808 號函計達在案。
三、現人事總處再轉陸委會修正旨揭範圍表及「擬任(現職) 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、領用中國大陸護照、身分證、 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」,並請各機關(構)學校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,依新版範圍表及具結書進行查核作業如 下: (一)查核對象:
1、職員(含政務人員)、聘用人員、約僱人員、約用人 員、駐衛警、技工、工友、駕駛。
2、公股民營事業、公設(股)財團法人、行政法人(職 務為需報本府核派定之官派人員,且屬代表本府出任 該職務之代表人【如董事長】及經理人納入)。
3、依勞務承攬契約、勞務採購契約、委辦計畫契約等各 種以契約方式任用者,由各機關本權責自行認定,處 理具機敏性業務者納入查核。
4、測量助理及清潔隊員,分別請地政局及環境保護局本 權責辦理;教育人員,請教育局依教育部函文規定辦 理。
(二)辦理方式:請協助當事人簽署具結書;另已配合於 114 年 3 月專案查核者,除有本職職務異動外,無須重複辦理查 核。
(三)督考機制:請配合高普考、地方特考人員分發,以每半 年為期( 1 年 2 次),分別於該年度 5 月 31 日及 11 月 30 日 前,填具「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期間未完成查核人員列管 表」及「114 年專案查核期間無意願配合查核人員列管 表」,報送本府備查。上開 2 項列管表,將配合人事總處 98 另案通知填報。四、另陸委會於全球資訊網建置「常態化制度化查核軍公教人 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、領用中共相關身分證件」專區 ( https://www.mac.gov.tw ),提供查核機制相關 QA ,請 協助宣導及參考運用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