左邊區域內容
家長服務區
教師服務區
- 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軟體(公務帳號開啟)
- 大家說英語雜誌 Official Channel - YouTube
-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及作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慧注意事項
- 定期考查實施辦法及審題機制紀錄表
- 中小學數位素養教育資源網
- 公視兒少教育資源網
- 電子書專區
- 雲端差勤系統
- 教育部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資源整合平臺
- 教師電子信箱
- 單一認證平台
- 教育雲
- 教育體系單一簽入服務
- 桃園市數位學習辦公室
- CIRN
- 108課程綱要資源網
- 新課綱相關法令規定
- 員樹林國小學校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要點
- 員樹林教師會網站
- 員樹林交通安全教學網站
- 資源共享區
- 校內各項填報
- 學生學習網
- 教師服務規約
- 12年國教課綱影片
- 下載Libre Office
- ysles網路測試程式下載
- 教職員工差勤系統影片
-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科技化評量
- 學科術語閩客語對譯成果
- 員樹林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規範
-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VPN系統
主內容區域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8 月 28 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 1140084140 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勞動部相關法規及宣導事項如下:
(一)禁止刊登大陸地區勞務廣告:
1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(下稱兩岸條例) 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:「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、 勞務、服務或其他事項,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 映、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。」同條第 4 項規定: 「第 1 項廣告活動之管理,除依其他廣告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外,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(下稱陸委會)會商 有關機關擬訂管理辦法,報請行政院核定之。」第 89 條規定:「委託、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第 34 條 第 1 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、勞務、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、刊登。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者,或違反第 34 條第 2 項、或依第 4 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者,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。前項廣 告,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或持有,得沒入之。」
2、陸委會依前開規定訂定之「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 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」第 6 條第 5 款規定略 以,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勞務,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 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。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略以,委託、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兩岸 條例第 34 條第 1 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、勞務、服務或其 他事項之廣告播映、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,依兩 岸條例第 89 條第 1 項規定,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 以下罰鍰。
(二)禁止仲介國人赴陸就業:
1、兩岸條例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:「臺灣地區人民、法人、 團體或其他機構,得與大陸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 其他機構從事商業行為。但由經濟部會商有關機關公 告應經許可或禁止之項目,應依規定辦理。」第 86 條 第 4 項規定:「違反第 35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從事商業行 為者,處 5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限期命其 停止或改正;屆期不停止或改正者,得連續處罰。」
2、經濟部依兩岸條例第 35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公告之「在大 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 表」,將「從事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就業之人力 仲介業務」列為禁止類。 、就業服務法第 34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略以,未經許可,不 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。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,違反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者,可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 下罰鍰。
三、據悉中國大陸迭有透過陸商、臺商、外商或非法仲介招攬 臺灣人才赴陸就業,又其中不乏有向新竹縣及新竹市地區 之核心重點大學招攬高科技人才之情形,除直接衝擊我國 高等教育人才培育機制,對於我國科技安全及產業發展已 構成潛在風險。爰為強化學校及在校學生對相關法規之認 知,及避免民眾誤觸法規,勞動部業製作旨揭宣導資料 (如附件),請貴校協助周(轉)知,俾提升法遵意識, 共同維護我國關鍵人力及科技資安。
四、另為有效預防受管制對象藉由相關座談會、活動等,對於 國內人才進行招募或仲介赴陸就業,請避免提供或出借校 園教室、禮堂、操場等室內及戶外場地予各單位(包含私 立就業服務機構),辦理相關活動(如:大陸就業市場說 明會、招募國人赴陸就業、大陸臺商校友就業座談等), 以免間接促成國內人才被不當挖角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