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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 一、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4 年 8 月 19 日部管二字第 11458641811 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。
二、為應「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」(以 下簡稱獎勵金要點)於 114 年 2 月 6 日修正並溯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,於施行日後如有已退休、資遣及撫卹人員,且符 合獎勵金發給規定人員,應依修正後標準發給獎勵金及勳 績撫卹金,如有差額應予補發。
三、至獎勵金要點修正施行( 114 年 1 月 1 日)前,已退休或死亡 公務人員,如係於退休或死亡時已領有勳(獎)章者,因 其事實關係已於該要點修正施行前終結,基於法律不溯及 既往原則,應適用修正前之獎勵金標準核給獎勵金;如係 於 114 年 1 月 1 日後始獲頒勳(獎)章者,則得以其獲頒勳 (獎)章時之獎勵金標準核給。
四、另為避免各機關於實務作業上有所誤解,有關獎勵金要點 第 4 點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適用對象,銓敘部特予重申係以現 職公務人員為限,該部 114 年 2 月 7 日部管二字第 1145789264 號函(計達)亦有述及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