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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政府 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7 日府教中字第 1130301605 號函
主旨:有關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具合格教師資格之 代理教師自 113 學年度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提(改)敘薪 級一案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憲法法庭 113 年 8 月 9 日憲庭力 108 憲二 214 字第 1131000452 號公告憲判字第 7 號判決略以,教育部就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之職前年資提敘事 項,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補充規定,違反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分配原則;相關函釋以合格代理教師尚未獲得專任教職為 由,(得)不採計其職前年資做出差別待遇,有違反平等原 則之虞,相關授權之規定及函釋違憲部分,應自本判決宣 示之日起,至遲於屆滿 1 年時,失其效力。
二、次依現行「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聘任實施要點」(以下簡稱實施要點)第 9 點第 3 項明訂「代 理教師需俟擔任正式教師後,始得提敘職前年資。惟高級 中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學校代理教師具有代理教育階 段、科(類)合格教師證書者,具有職前年資或取得較高學歷者,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 (改)敘薪 級。」。
三、本案經奉市長核定,為給予本市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 師合理及應有工作權益,期能無後顧之憂而戮力專注教學 工作,爰本市將率先自 113 學年度起(追溯自 113 年 8 月 1 日 起)實施本市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,代 理教師具有代理教育階段、科(類)合格教師證書者,得 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(改)敘薪級,以保障其同工 同酬工作待遇。
四、本案擬自前揭實施要點修正發布日起溯及生效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