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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18 日桃教人字第 1130024658 號
主旨:為穩定教學人力及保障學生受教權益,請各校於留職停薪 之專任教師提前復職時,併同通知代理其職缺之代理教師 職缺變動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3 月 14 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 1135500550 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5 條之 1 規定:「學校聘任兼任、代課及代理教師,應以聘約約定 授課、聘期、終止聘約、停止聘約執行、待遇、請假、保 險、退休金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事項。」
三、復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:「教師申請 留職停薪之期間,應以學期為單位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,不在此限:一、因前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以實際需求 提出申請。二、因前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4 款提出申請者,留 職停薪期間之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;其訖日非以學期為 單位者,經與學校協商定之。三、因特殊事由經服務學校 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。」又同辦法第 6 條第 4 項:「留 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滅,應於原 因消滅之日起 20 日內,向服務之學校、機構申請提前復 職,服務之學校、機構應於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通知其復 職,留職停薪人員應於服務之學校、機構通知之日起, 30 日內復職報到;其未申請提前復職者,服務之學校、機構 應即查處,並通知於 10 日內復職。」
四、綜上,專任教師申請留職停薪,應依上開規定辦理,惟因 個別教師特殊需求有提前復職必要,致代理其職缺之代理 教師因代理原因消滅,需解除代理職務時,請各校於獲知 留職停薪之專任教師需提前復職時,務必同步通知代理其 職缺之代理教師,以利其併同因應後續謀職。 五、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 1 份。

